【小楼说法】NO.24 主动提出离职,还有年假吗?

2023-06-30 415




员工自动提出离职,还能休未休年休假吗?




员工在职期间,部分年假未休,后该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全部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经过仲裁委及法院认定裁定、判定后,员工的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支持?让我们一起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工作11年的老周,从单位主动离职了,他想临走前把10天年假休了,没想到却遭到了公司的无情拒绝。

公司认为,辞职就没有资格要求年休假了,而且现在才9月,老周还没干满整年度,更没有休假权。

老周无奈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寻求帮助。工作人员表示,老周有权在原单位休完今年的部分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一项不容剥夺的重要休息权,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只要其满足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就应当享受年休假,此项权利不应因劳动者主动辞职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而加以区别。

而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员工是否享受过年休假亦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在老周正式离职前,应安排老周正常休年假,若不能及时安排老周休假的,应依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征得老周同意后,支付老周日工资收入的300%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怎么计算

休假天数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呢

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老周的应休年休假并不是按照工龄折算出的10天,而是要根据他今年在原公司已工作的时间折算。


同样,当老周换新单位之后,他也可以根据当年剩余的年休假天数折算休假。



如果单位和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没有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且没有条件安排员工补休的,企业和员工协商一致后,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出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工资报酬。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方式如下:

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休而未休年休假天数×日工资×200%(员工上班时已经支付了其中的一倍工资,200%补的是差额)。


未休年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

因此,即使由于劳动者主动辞职而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劳动者解除当年的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