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厨师拌黄瓜被索赔10万!违反竞业限制?法院判了

2024-06-25 200


做拌黄瓜的冷菜厨师

跳槽后从事同样的工作

却被原公司

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起诉

要求其赔偿10万余元

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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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小刘原是某餐饮公司的一名冷菜厨师,他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其负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在职期间接触的技术信息如烹调方法、配方、技术诀窍等及其他方面的秘密,仅用于完成餐饮分配的工作任务。

协议还约定,小刘受雇期间不得组织参与任何与餐饮公司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或牵涉进任何与餐饮公司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小刘若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所取得的利益归餐饮公司所有,且应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

2022年5月,小刘从餐饮公司离职,先后入职两家酒店从事配菜及冷菜厨师工作。

2023年4月,餐饮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刘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赔偿损失9.1万余元。但在小刘离职后,餐饮公司并未向其支付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


江苏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刘与餐饮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其仅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冷菜厨师,从事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常规冷菜的制作,并不会接触和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

因此,法院认定餐饮公司与小刘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对公司主张小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需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未明确约定的,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在审查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时,首先要分析该主体“接触信息的可能性”,只有有机会接触用人单位保密信息的劳动者才具备约定竞业限制的前提;其次要分析劳动者“利用信息的可能性”,如果劳动者虽有机会接触保密信息,但并非相关领域专业人员,了解信息未构成重新择业的便利条件,重新择业后利用信息的可能性也不大,则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就足以保护相关信息。

法官称,实践中,用人单位常以“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作为主张竞业限制赔偿的依据,以致滥用竞业限制条款。因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就业权构成极大限制,故应对有关约定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定。

此外,一些用人单位还存在设置天价违约金,与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补偿极不对等;拆分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工资结构,将部分工资作为竞业限制补偿发放,规避劳动者离职后支付经济补偿义务等情形,需要劳动者与单位签订协议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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