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楼说法】员工不提前30日通知,就离职走人,可以扣钱吗?

2023-09-07 534



员工离职未提前30日申请,可以扣钱吗?

企业中员工流动是很正常的情况,员工离职、跳槽不可怕,可怕的是任性地“说走就走”!

许多员工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须提前30日提出辞职、办理离职交接,突然提出辞职,“说走就走”,更有甚者工作完全不交接,就“不辞而别”。

有的员工甚至是被竞争单位“撬墙脚”拉走的,这些员工在离职时将工作中重要的文件及电脑数据带走或删除,给公司造成很严重的损失。

那么该如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员工离职时扣除他当月的工资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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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说走就走”能扣他工资吗?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为了保证有充足的缓冲时间调整生产和工作任务,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工作,稳定生产和工作秩序。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制定相关的规定,比如非试用期员工,未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或辞职申请未被批准,将扣除当月工资,并向其追究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更多人来讲,被追究经济赔偿,并不多见。但是,“扣除当月工资”却是经常遇到,而且很多员工也默认接受。

但其实这是一条无效条款,并且存在两处不合法的地方。

01

第一,是辞职通知,而不是辞职申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原文是“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公司在这个地方玩文字游戏,将“通知”偷换为“申请”,这是赤裸裸地对法律条文的错误解读。

简单来说,辞职通知,只需要员工单方面提出不需要征得公司的同意,公司在收到员工的辞职通知的30日内,与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拒绝或逾期办理离职手续,公司都将承担违法责任,员工不需要承担未办理工作交接而产生的损失。

而,如果员工提交的是辞职申请,则需征得公司同意公司有权拒绝员工的辞职申请。如果申请辞职的员工没有征得公司同意而自行离职,公司可依法向员工追究损失赔偿责任。

所以,员工在提出离职的时候,一定要分清“辞职通知”和“辞职申请”这两个概念,不然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02

第二,公司不得克扣员工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也就是,除了正常代扣的费用,公司并不能克扣员工的工资,而且必须在离职当日一次付清工资。

当然,实务操作中,极少在离职当日付清工资,更多是在最近的付薪日付清剩余工资。


▊违反竞业限制是否可以要求员工赔偿?

实际操作中,与员工签订《竞业协议》或“保密合同”是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常用操作。

那么,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劳动仲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公司应对该员工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以实际损失为准,并考虑员工过错程度及工资收入等情况。

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

一是有违法行为,即员工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有损害事实即员工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和公司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者缺一不可。

如果公司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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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应该怎样妥善应对?几步走!

那么面对员工“不辞而走”,企业HR应该怎么做,尽可能规避更多的风险,维护企业的利益?

1、当员工不辞而别后,先向其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况,需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

毕竟作为企业方,员工没来上班,理应向其了解情况,并要求其返回岗位。

2、《催告函》发出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缺勤达到一定天数可解除劳动合同等)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解除前记得通知工会

3、向员工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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