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知识】住房公积金还能这样用,不知道的亏大了!

2023-04-13 425


大家都知道,社保跟大家的日常息息相关,但是很多朋友却不知道公积金的用处。


很多人都以为住房公积金的用处就是买房,可很多人都买不起房,那还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必要吗?


也有人会说,每个月住房公积金就交一百多,毫无存在感可言。


小楼今天就打破大家对公积金的误区,住房公积金的用处可不止买房一项!



1

住房公积金的7大用处

不知道亏大了


是不是很多小伙伴以为住房公积金只能用来买房,其实不是的。除了买房和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用处还有很多。


一、购房


①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②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

③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④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三、租房


①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②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四、父母给儿女购房


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这一做法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可咨询本地公积金管理部门。


五、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需要满足一下条件之一:

①离、退休的;

②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③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⑤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⑥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⑦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

⑧到所在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全部公积金余额。


六、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


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七、治疗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1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2

不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违法吗?


既然住房公积金的好处这么多,那对于部分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是否合法呢?


1999年4月3日国务院就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单位为劳动者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这属于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既然是“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意味着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属于法定强制义务,不缴就是违法的。单位不为试用期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也是违法的。


其中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下限为5%,缴存比例上限为12%。


同时明确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现实中确实存在有些单位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但职工一旦投诉,单位就面临补缴和被处罚的风险。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实不管是国家规定还是地方规定都是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一旦被投诉将会面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且,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进城务工人员,只要具有劳动关系,属于在职职工,企业均负有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3

离职后可以让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吗?


那如果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让用人单位补缴吗?有时间限制吗?


我们先来回答第一个问题:可以让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吗?


足额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公法上的义务,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那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有时间限制吗?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直接看个案例:


王茂现,1972年6月参加工作,2008年1月退休,退休前为某公司职员。


2015年5月初,王茂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其公司为其少缴了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补缴之前少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2016年5月9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发出《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及74名投诉职工少缴、应补缴公积金等清单。


2016年7月15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作出了《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以下简称缴存决定书),主要内容为:


你单位原职工王茂现向本中心投诉,反映你单位在1999年4月至2008年1月为其少缴、漏缴住房公积金,少缴、漏缴金额共计22044元,其中单位需承担11022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望你单位接到该通知后,在十个工作日之内为其办理补缴手续,否则我们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公司对《缴存决定书》不服,遂诉至法院。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该公司为王茂现补缴其在职期间少缴、漏缴的住房公积金。


江苏高院再审后裁定: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其中法院审判认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的规定,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职工是否离职、退休不应影响其在职期间所享有的权利,否则无异于鼓励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公积金,也不符合公积金储备性特征。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用人单位以超过两年时效或期限进行抗辩没有法理依据,也不符合建金管[2005]5号文“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看了上述案例,相比大家也应该知道,住房公积金补缴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企业没有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那么员工就有权利要求公司补缴。


整理自51社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