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又出新政策:产假延长,企业该何去何从

2021-12-26 855


  为适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形势,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这一波福利,即日起就可以享受了!


  新修改的《条例》延长了妇女产假,增设了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


  为了更好地保障生育妇女的身心康复,《条例》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宝妈们休产假,宝爸们可以休15天护理假。同时,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还可以各享受10天育儿假。


  《条例》还为独生子女们留了时间照顾父母。如果你是独生子女且家庭老年人年满60周岁,每年就可以享受5天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



休假期间,工资谁来发?


《条例》规定,男方护理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孩子已经出生,怕赶不上这波福利?


《条例》实施后,产假尚未结束的,按照本决定规定的产假期限予以顺延。


普惠性托育服务

助力解决育儿后顾之忧


这一波福利可不止是假期。养娃成本高,托育服务贵,是社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为减轻育儿压力,这次《条例》修改还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托育服务。


为减轻家庭育儿压力,《条例》要求政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婴幼儿照护、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等资源。同时明确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具体办法。


《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提供托育服务的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家庭给予育儿津贴、托育费用补助。


《条例》还规定,公共设施、商业综合体、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及其所在的园区、商务楼宇等,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这些人受到贴心关注


本次修改充分考虑了特殊群体的需求,充分体现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责任担当。


为实现孕产妇权益保障全覆盖,《条例》规定,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具体对象和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保障也是重点之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同时,明确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照料、养老陪护、医疗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提供帮助。


女性的生育权和就业权矛盾如何化解?


当今社会,很大一部分女性都曾面临过多种招聘性别歧视。在部分企业眼中,聘用女性职工,可能会承担较高的风险和成本。

如何化解女性职工生育权和就业权的矛盾?政府部门可以在分担生育成本方面着力。如建立科学、合理的生育保险制度,扩大覆盖范围和延长享受时间等,对招聘女职工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生育补助或财政补贴,合理分担生育成本,相应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解决企业后顾之忧。

近几年,桐乡市不断优化生育政策,在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缴费时间、医疗费用补偿标准等方面出台新的规定,不仅减轻了参保职工生育期间的压力,同时也调动了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参保积极性,为桐乡市和谐用工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