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26个劳动用工法律问题解答

2022-03-17 858



一波疫情“倒春寒”,再次打乱了大家的生活和工作。疫情常态化下,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要共担责任、共渡难关,帮助大家整理了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法律问题,供各位HR和职场人参考。


01

劳动合同签订与变更





1.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不能按旷工处理。

律师解析: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即根据不同情况应按正常出勤对待。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除因员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


2.员工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用人单位如何处理?答:如果员工属于确诊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企业单位应当不予安排其上班,并安排其休病假。《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3.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4.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5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不能按旷工处理。

律师解析: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即根据不同情况应按正常出勤对待。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除因员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


6.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因疑似或确诊新冠请病假时间长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答:不行。没有法律依据。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相当于二倍经济补偿金)。







02

工资相关





7.出差职工因疫情不能返岗,工资如何支付?答: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8.劳动者疑似患病或者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员工,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视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9.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员工在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的治疗期间,企业应支付工资。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支付在治疗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修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在其患病治疗期间,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


10.从疫情地区回岗上班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综合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如自我隔离观察时间为十四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因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其基本生活费。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1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隔离治疗、观察期间支付的工作报酬包括哪些?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提法是“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法是“工资福利待遇”,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提法是“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12.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或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报酬,未休假期的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律师解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三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条第(二)项,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修改)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因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因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先安排补休,并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13.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工资支付依据规定执行。

律师解析: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14.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月度绩效工资如何发放?

答:应根据用人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律师解析:实践中绩效工资约定以及计算的方式不同,具体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15.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该如何支付?

答: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

律师解析: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16. 由于疫情防控让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

律师解析: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发文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部分地区如上海禁止于2月9日之前复工。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导致用人单位错误工资发放日,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03

加班与工时






17.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答:不可以拒绝。

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服从。


18.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延长安排劳动者加班?

答:可以,但需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了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即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19. 用人单位疫情防控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答:不存在。

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答:可以。

律师解析: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

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04

工伤与医疗期






21. 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答:具体根据缴纳社保情况确认,如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了,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律师解析: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工伤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


22. 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答: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员工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23劳动者确认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经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之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复检?

答:不可以,劳动者有权拒绝。

律师解析:已经痊愈后,劳动者无法定的配合义务。但用人单位出于安全考虑需要进行复检的,可以经与劳动者协商同意后进行,应避免让劳动者感觉受到歧视。


24.用人单位委派劳动者去疫区出差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认定为工伤?

答: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广东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当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视同工伤。参考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指派到疫区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当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视同工伤。


25.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26. 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应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